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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防建设

来源:《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人民防空

    中国人民防空贯彻人民战争思想,从战时需要出发,根据国家经济能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充分准备,严密防护。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包括:对人民群众进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建立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系统;制定人员和物资疏散计划;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中国根据战备需要,确定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市和地区,把城市人民防空作为人民防空的重点。

    人民防空实行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领导体制。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军区司令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防空专业队伍承担人民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防空将逐步实行防空防灾一体化,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整体抗毁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便能够应付现代战争和重大灾害事故,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国已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人民防空法规。中国重视与世界各国进行民防合作与交流,并于1992年加入“国际民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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