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西汉
西汉元帝
公元前207年-公元25年
西汉是汉朝的第一个时期,从公元前207年到公元25年
。在汉朝中西汉是强盛时期,从文景之治到汉武帝的一代雄主,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发展到了一个高峰期。
西汉虽然取代了秦朝,但各项制度基本上都秦朝继承过来,只是大的政策有了改变,从秦朝行苛政而速亡的事实中吸取教训,改为休养生息,文帝和景帝时期的赋税也降到了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这个汉武帝的强盛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时期的法制也向文明化过度,酷刑开始废除。
汉武帝则进一步加强了皇权,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但他的方法和暴秦不同,是把学习和选官结合起来,使用,引导人们读儒家著作,逐步统一了思想,达到忠君以巩固皇权的目的。
西汉时期的对外贸易也很发达,丝绸之路就是典型的代表,社会经济在这期间也空前繁荣,耕地扩大,冶金和纺织技术相当先进,现在巩县铁生沟遗址发现的低温炒钢炉在世界冶金技术史上有着极重要的地位。
西汉末期由于土地兼并剧烈,奢侈腐败盛行,导致社会矛盾日趋激化,被王莽所建的“新”朝所取代,但王莽也在绿林赤眉起义的浪潮中被杀。公元25年,刘秀重建汉朝,史称为东汉。
西汉时期学者-董仲舒
稳定封建秩序
西汉建国初,由于秦王朝的残暴统治,加上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人民大量逃亡。汉初的人口,较之秦代大大减少,大城市人口剩下十分之二三。甚至出现了“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的现象(《史记·平准书》)。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恢复封建统治秩序,发展封建经济,这是关系到西汉地主政权能否维持并巩固下去的首要问题。对于西汉统治者来说,农民起义推翻秦朝的事实时刻萦绕在他们的脑际。这种情况使他们不能不采取一些比较现实的措施。
从公元前202年(汉高祖五年)开始,汉高祖颁发了一系列诏令,主要内容有:
其一,组织军队复员。军队官兵复员为民,根据功绩大小,按照军功爵位的高低,赐给数量不等的土地。同时还规定,这些复员的官兵。愿留在关中者,免除十二年的徭役,回归原籍的,免除六年。这样,就使爵高位显的军官变成大地主,一般士兵也得到土地,成为自耕农,从事生产劳动。其二,赐军吏卒以爵位。凡军吏卒爵在大夫以下或无爵者,皆赐爵为大夫(第五级爵),位在大夫以上者,晋爵一级,爵在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全家赋役;七大夫以上者,分给食邑。这一条诏令的作用,就是从政治、经济上扶持一批因军功而获得土地的地主。其三,招抚流亡。令战争期间流亡山泽不着户籍的人口,各归原籍,“复故爵田宅”。这使许多因秦末农民战争而丧失土地与爵位的地主和自耕农,重新获得土地和爵位,这对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四,释放奴婢。诏令规定:因饥饿而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以上是地主阶级适应农民战争后阶级关系发生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它一方面扶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扩大了汉王朝的统冶基础,使封建统治秩序重新稳定下来,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使脱离生产的农民回到了土地上,占有少量土地,有了生产条件。这样,客观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安定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生产的恢复。
西汉时期从波斯(今伊朗)进口的银盒
政治、军事制度及法律
西汉初年,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在皇帝之下,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政务、军事和监察,称为“三公”。“三公”之下,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九卿”。地方行政机构,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汉初还分封诸侯王,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郡县官制承袭秦代,封国官职仿照中央。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里。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
为了巩固封建统治,西汉建立了比秦朝更为完备的武装力量。在中央设立南、北军,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在地方,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根据地区的具体条件,分别设材官(步兵)和骑士(骑兵),这些预备队皆由郡守和郡尉掌管。常备军和预备军的兵员,都由郡国征调来的“正卒”充任。
汉初除了建立军队外,又制定了法律。刘邦入关之初,约法三章,只是临时措施。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除了法律之一,皇帝的命令也起法律的作用,必须无条件执行。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特征。
文景之治
汉高祖总结秦亡的教训,实行黄老无为政治,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到了文帝、景帝时期,倡导以农为本,进一步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使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史称“文景之治”。
文帝时,提倡以农为本,多次发布诏令劝农,以发展封建的农业经济。公元前167年七月,文帝下诏“除田之租税”;公元前156年六月,景帝“令田半租”,即三十税一,并成为汉朝的定制。文景时又减少地方的徭役、卫卒,停止郡国岁贡,开放山泽禁苑给贫民耕种;并颁布了赈贷鳏寡孤独的法令。这些措施的施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文景之世,“流民既归,户口亦息”,粮价也大大降低,“谷至石数十钱”。
文景时期,在恢复经济的同时,“惩恶亡秦之政,伦议务在宽厚”。施行“约法省禁”的政策,废除了一些严刑苛法,如妻孥连坐法、断残肢体的肉刑等,并减轻笞刑,以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所以这个时期,许多官吏断狱从轻,不求细苛,以至有“刑轻于它时而犯法者寡”、“断狱数百,几致刑措”之说。这和秦时“断狱岁以千万数”的惨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文景时期的“与民休息”政策,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一定的作用,从而使封建统治进一步巩固起来。

